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煤炭行业是高危、特殊行业,生产条件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煤矿安全生产历来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煤炭行业及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但应看到,我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开采难度大,矿井受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老矿井生产条件逐年恶化,安全生产的基础还不牢固,煤矿安全工作的任务非常艰巨。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是我省煤炭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对于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监管、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市、县(市)政府和煤炭企业要从保障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鲁政办发〔2008〕22号、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别明确如下:
(一)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政府安全监管职责。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政府安全监管,由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为主,地方政府负责协助配合。其中,兖矿集团、新矿集团、淄矿集团、枣矿集团、肥矿集团、临矿集团及所属煤矿,分别由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管;龙矿集团及所属煤矿和德州市区域内省属煤矿,分别由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与企业所在地的龙口市、齐河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其他县(市、区)区域内的省属煤矿,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省监狱系统煤矿的安全监管,由省监狱管理局依照《监狱法》及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
产煤市、有关产煤县(市)政府对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主要监管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