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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对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第7条第2款中省属企业的政府安全监管范围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以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为主,地方政府负责协助配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省煤炭局要牵头会同地方政府逐个煤矿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并按照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第6条和第10条要求,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单位,建立规范的监管程序和考核督查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市)政府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填写《山东省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登记表》,落实我省境内各类煤矿安全监管的领导者和具体监管人员,并于7月20日前将表格上报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和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九日

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
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所属区域内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无缝隙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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