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牵头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尽快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在此基础上,各区市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并严格界定区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等工作。
各区市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也要纳入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试点范围。
(二)市级汇总。五市三区要及时汇总上报本区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登记表。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行抽查并做好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省级审核确认。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五市三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组织抽查。
(四)及时上报数据。五市三区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并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债务登记表格,及时将数据上报市审核汇总后,于7月底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部署。
四、严格把握清理核实债务工作的有关政策界限
(一)严格界定学校性质。要以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为标准判定农村学校的性质。没有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成人教育、职业技术学校等不属于清理化解范围。
(二)严格界定偿债内容。偿债内容要严格限制在教学及辅助用房、学校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项目,必须剔除因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三)妥善处理“白条”债务。对在发生债务时已经以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的“白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视同合法债务凭证。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剔除。
(四)妥善处理债务利息。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责任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以及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理性。要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转入本金的利息,将此前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予以收回。债务发生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若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