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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危险物品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危险物品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08〕31号)


  为维护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加强本市危险物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医疗用短寿命放射药品除外)和爆破作业。
  二、未经批准,不得向北京等赛区城市或途经赛区城市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
  三、有关部门应加强物流运输、快递企业的管理,对发往北京等赛区城市的包裹、邮件等加强监管,落实发货、接货实名登记、开包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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