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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年终一次性开具完税证明。
  年度终了后,邮政部门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信息部门取得经过税务机关加密的数据报文,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完税证明的分装邮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完税证明由市局计会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完税证明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完税证明的领用、保存及缴销工作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用量到市局计会部门领用完税证明。
  邮政部门到市局指定的税务机关领用完税证明。
  第二十九条 市局信息部门负责将邮政部门提供的无法送达的信息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信息进行核实并通知企业变更税务登记。

第五章 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有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表明个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所得)、征补退抵税款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但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各环节均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5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由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市局计会处负责;个人所得税数据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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