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款所述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经营所得的日常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可以通过金融卡、窗口申报、委托代征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非定期定额户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可以采取网络申报和窗口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自行申报期限分别为: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其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非定期定额户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的申报办法,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是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开具单位。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和实行明细扣缴申报的纳税人是完税证明的开具对象。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式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理的,应持纳税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税额后,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