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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提及的财政部门,应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财政单位统发工资专用)》(见附件1-3),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窗口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提及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见附件1-2)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汇总申报的录入规则》(见附件2)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使用扫描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且当期无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仅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情况。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当期代扣代缴各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当进行明细申报;若当期无税,则无需申报。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一律实行登记管理。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通过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纳税人基础信息中进行登记。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在自行申报时进行基础信息登记。外籍人员登记时实行一人一码,每一编码不得重复使用。外籍人员实行如下18位编码规则:
  (一)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其编码规则为: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的15位纳税识别号+3位顺序号(如001、002、003……有序排序);
  (二)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其编码规则为:八个零+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的地税管理码(7位税务代码)+3位顺序号(如001、002、003……有序排序);
  (三)外籍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其编码规则为:6个零+税务机关公用码(9位)+3位顺序号(如001、002、003……有序排序)。
  第十七条 外籍人员需要单独开具完税凭证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网络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完成系统申报操作程序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单独打印完税凭证请求,由税务人员在税收业务管理平台“个税数据接收”模块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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