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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六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扫描和窗口申报等方式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八条 下列情形,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汇总申报:
  (一)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不包括财政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扣缴申报),且财政部门不负责统发单位明细申报的;
  (二)国家机关支付国家保密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
  (三)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四)上市公司向二级市场股东支付的股息以及证券公司向在其开户并存款的个人支付利息且支付单笔股息、利息不超过10万元的;
  (五)企业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并向个人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每次不超过800元的;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支付奖金的;
  (七)企事业单位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经济利益每次不超过800元的。
  第九条 由财政部门负责统发工资且为其实行明细申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若当期未另行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当期可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汇总申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于次月终了后十日内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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