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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3:即使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附件4:年终一次性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08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全员全额申报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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