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擅自将住宅用房及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通告
(滁政〔2008〕61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市容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房屋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和其它建筑物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任何房屋和其它建筑物,必须依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原房屋和其它建筑物使用性质为住宅及其他非经营性用房的,一律不得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本通告印发前擅自改变的,拆迁时,一律不作为经营性用房补偿安置。本通告印发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本通告印发后,擅自将住宅及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经营的,由市容、行政执法、工商、消防、地震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房屋拆迁时,一律不作为经营性用房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