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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建立并通过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户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多幢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四)预算书;

  (五)房屋建筑施工图;

  (六)监管前项目付款明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项目工程相关合同,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第十条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商业银行通过网络系统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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