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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支付以上建设资金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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