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技师学院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专业经费,生均经费能满足学生(学员)培养的需要。教学设施设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中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均教学实习设备不低于2500元;百名学生配备教学用计算机台数不低于25台;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技师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班、技师班(含预备技师)在校生占40%以上(或达到1200人以上);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面向企业在职职工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高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
第九条 技师学院必须有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师资结构合理,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理论(兼实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及课题(项目)导师。其中理论(兼实验)教师和课题(项目)导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不低于4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教师总数的45%以上;课题(项目)导师可聘请企业、高校的专家担任。专业教师中“一体化”教师的比例要达到40%以上。有不少于5人的高级考评员队伍。
第十条 技师学院要贯彻校企结合原则,应与3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伙伴关系,学院为企业提供技师培训和高技能人才服务,企业则为学院提供教师、学生(学员)培训的校外实习基地;可采用共同培养、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合作模式,共同编写培训课程和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联合课题攻关和共享师资资源。
第十一条 技师学院要设立包括工商企业界、经济界、教育界和政府部门等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听取意见,沟通情况。
第十二条 技师学院必须建立与专业相适应的信息资料室(中心),为师生提供文字资料和各种信息。学院文体、生活设施要满足学生(学员)的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技师学院要成立招生就业专门机构,收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工作意见;要加强职业指导员队伍和就业网络建设,配备至少5名中级以上职业指导师,建立就业网络并与劳动力市场网络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