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粤府办〔2008〕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技师学院的具体申报和评估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省劳动保障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
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精神,规范发展技师学院,推动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在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设立的,以培养预备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和进修任务。
第三条 技师学院按照职业标准组织职业教育和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四条 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主要面向已取得国家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和要考取各类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人,同时也可招收持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及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
第五条 技师学院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和设置专业。专业建设要适应和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特点,实践教学一般应占教学总课时的65%以上。
第六条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000平方米(约1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