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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容管理局负责人民广场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人民广场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由称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关于印发《滁州市南湖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3〕108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南湖景区管理,维护南湖景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南湖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南湖景区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市容管理局批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关于切实做好“两基”巩固复查考核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3〕32号)

  第二部分修改为:“自2003年起,各县(市、区)的复查考核和督导评估自查工作须在每年的9月底前结束,自查结果以政府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每年的10月底前对各县(市、区)进行复查,并予通报,以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抽查考核。”

  六、关于印发《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1998〕146号)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2. 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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