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滁政〔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滁政〔2007〕76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修订:
一、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76号)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廉租住房配租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
(二)第十三条的第(三)项修改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二、关于
转发市行管局《市直机关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00〕6号)
(一)将“为加强住房管理,为住户提供安静、整洁、舒适、文明的环境,结合本机关大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该文件的第一条。”
(二)删除原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
三、关于
印发《滁州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1〕121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广场的管理,维护人民广场的正常秩序,保持人民广场环境的整洁、美观,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滁州市人民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东起滁州二附小围墙,南至凤凰路,西至宝塔松花园临时围墙,北至滁州大剧院南侧台阶的公共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