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执法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执法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执法问题,由相关机构收集,交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七)“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书面提出的执法检查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执法检查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向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等。
第五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市人大代表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厅及时通知“一府两院”。
第七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各工委委员参加。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时间、方法和步骤,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机构等。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围绕有关主题,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
执法检查组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采取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一府两院”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协助、密切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