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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相关机构收集,交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包括项目、理由、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机构等。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常委会办公厅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常委会办公厅及时通知“一府两院”。
  第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相关机构负责。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协助、密切配合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八条 
  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由相关机构汇总整理,形成专题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对常委会相关机构汇总整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将对专项工作报告稿的修改意见,连同“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稿,一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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