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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车辆在共用部位的停放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 状。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具 体使用和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十四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受益对象,由 本幢、本单元物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 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六)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七)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业主大会授权范围权限、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并按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物业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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