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各级政府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关,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已成立了以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为组长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部门,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
《条例》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直各部门也要明确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环保、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参照
《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程序、公开方式和发布时限等要求,按照
《条例》规定主动公开重点内容,积极主动做好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特别注意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决策类政府信息由行政首长签署公开;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办法等信息。此外,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必须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建议。
(三)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
《条例》规定,政府机关应该依法及时提供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各种有效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市公开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要研究制定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等制度规定,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