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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具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安庆实际,现就我市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和《意见》,确保规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也是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法规,其公布施行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转变观念,更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条例》作为理论学习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条例》的实施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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