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安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科技进步类和技术合作类。
市科技奖的最高荣誉是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庆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 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