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人才使用机制。落实管理、技术、知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人才智力资源得到有效发挥。对在创业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受到业内认可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评审条件限制,直接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2、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确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增加、减少许可事项,不得改变许可事项名称。同时,要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承办对象、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审批期限、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审批项目年检要求、审批方式、政务公开网址等要素进行规范,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3、强化集中审批制度。各部门审批事项严格按规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必须做到许可事项、实质性程序与环节、审批人、网络线、政务公开“五进驻”。要加大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授权力度,认真落实和执行好一审一核制、限时办结制、联合踏勘制等制度,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改进许可方式。加大并联审批协调和执行力度,拓展联合办理范围。
24、完善审批监管机制。要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类审批事项的协调、监管等职能,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管,规范约束审批行为,实现行政服务中心从单一服务平台到综合服务平台的转变。
25、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网络,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平台。大力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凡是政府出资的项目都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凡是公共资源的配置,包括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公共性资源、服务性资源都应按市场化运作;凡是公共资源出让的相关信息,不论是工程、货物、服务、采购,还是经营权、使用权出让,都应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公布,接收社会监督。除已进场规范交易的项目外,逐步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停车泊位经营权、广告位经营权、采矿权(采沙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林权流转等涉及公共资源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集中、统一、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规避进场交易。特殊项目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场所进行交易的,需经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26、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规范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各项制度。加强部门监管联动,建立由市监察局、招投标办牵头,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交易中心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随机抽取和违规清退等制度,并把各县(市、区)评标专家纳入全市专家库,成为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抽取终端,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