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允许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其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4、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范围。允许非农自然人、农民和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共同投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要求,最低成员人数从原来的7人放宽到5人。
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限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自行约定出资总额,免除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程序,凭出资清单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自主选择业务范围,为成员服务,可以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也可以从事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或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项目。
二、鼓励自主创业,培育创业主体
5、鼓励发展个体工商业。对规模较小,月营业额不到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按规定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定额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0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6、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鼓励来料加工经纪人投资创办来料加工生产企业。对来料加工年发放加工费5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或年发放加工费10万元以上的新增经纪人,需新建、扩建来料加工临时场所的,在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由业主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镇乡(街道)审核,报国土、规划部门审批。
7、积极发展家庭工业。积极拓展家庭工业发展空间,鼓励家庭工业集聚发展。充分利用空闲宅基地、村集体用房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家庭工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整理后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要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家庭工业发展。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可作为临时建设用地批给家庭工业加工户或企业建设临时加工和仓储设施,不改变原建设用地的权属。年产值1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5万元以上的家庭工业户,在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由业主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镇乡(街道)审核,报国土、规划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