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下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经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一)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大财政支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置方案等事项;
(二)市委常委会议要求先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再提交其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由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指定的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拟定相关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送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行文送交市委办公室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下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在报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署相关的文件,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预算调整和年度财政决算及其重大变更等事项;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等事项;
(五)
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议事决策事项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在议事决策过程中与市政协充分协商或及时向其通报。
第二十条 市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六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督办及反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执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二十三条 负责执行决策事项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