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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3.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各地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按标准设置明显具有反光功能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县市执法队对绕行农村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就近超限站处理。

  4.强制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已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和改、拼装车辆(含灌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超限检测站实施强制消除违法状态,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依法对司机予以记分处罚。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由承运人提供有关资料及申请到交通路政部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对所载货物、路段、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交通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5.深入打击假冒军警车辆。按照中华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等五部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各级交通、公安、公路部门要认真落实军警车辆违章信息抄报制度,属军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军队、武警会同交通、公安、公路执法部门对车辆和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各种军、警号牌发放的管理,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除军队、武警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符合规定的有严格数额限制的军地联合办公单位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警务用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一律不得悬挂使用军、警牌照。

  (三)经济调节

  1.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降低部分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3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包干缴费办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给与优惠,利用经济调节手段,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改装、改型车辆,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收吨位。

  2.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要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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