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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4.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工作,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入户、发放《行驶证》,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5.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治理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

  6.交通部门要加强营运车辆检测登记、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及道路运输源头企业的监管。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车辆不予评定、检测、发证。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完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恶意压价揽货、恶性超限超载运输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吊销其营运资格和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件。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认真执行缺陷货车召回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行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出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二)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严格按照交通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2.加大治超流动稽查力度。市治超办抽调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许昌市联合治超流动执法大队,在纠风部门的监督配合下,配备专用检测设备,依托治超检测站、经批准的卸货点对车辆超限超载重点路段及区域开展联合流动执法。县(市)政府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成立县市治超流动执法队,按照国省、干线公路的治理方式进行。流动稽查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路段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通过重要桥梁大吨位车辆以及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车辆的查处力度;落实倒查责任制,监督检查各超限检查、各单位工作情况。检查路线和时间及实施方案由交通、公安、公路、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报市治超联席会议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市治超办备案。凡不按报批制度,擅自以治超名义上路的,纠风部门按公路“三乱”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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