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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一)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进行指导。

  (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运输单位、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做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工作。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石料等原材料生产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其按规定装运货物。

  (四)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装运煤炭货物。

  (五)纠风部门负责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负责严肃查处公路“三乱”等违纪违规行为。

  (六)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会同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军警车辆行动,追缴欠缴的各种规费,查处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治超政策研究、咨询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

  (八)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非法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深入了解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危害,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源头监管力度。

  2.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组织人员深入矿区、建材产地宣传国家有关治超的政策,特别是车辆装载的标准及超限超载后的行政处罚手段措施,使其按规定装运货物。

  3.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规定,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发现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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