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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五)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较集中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及“城中村”改造,均应考虑农民工居住需要,按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要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中介机构积极为住房困难居民和农民工提供租房服务。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十六)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千方百计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确保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督促所有企事业单位为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公积金。
  (十七)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积极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商品房销售均价和职工收入变化,合理确定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安排资金,办理贷款。要优化办贷程序,提高效率。清理公积金贷款收费,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
  (十八)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职工,要适当放宽条件,允许他们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等住房消费支出。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十九)严格防范风险,努力增加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要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应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并保障供应。市、县(市)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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