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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市、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社会捐赠资金等。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资金筹集规模,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发放、新建或回购廉租住房、维修及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七)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等工作程序,应严格按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保障对象经过一定时期后不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停发货币补贴,限期退回已发放的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十一五”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130万平方米,其中城区100万平方米,各县(市)共计30万平方米。城区应按不低于当年度商品房开发建设总量的20%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于上年12月中旬前报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委备案,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一般情况下按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标准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租公有住房的缺房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退回已购租的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回购。已经享受房改福利分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建筑套型限定为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由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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