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08]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宜昌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当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努力建设全方位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旧房屋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满足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市、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均应于2008年底在城区和县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到2010年应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货币补贴主要面向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五)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亦可在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直管公房住户中试行实物配租的转换工作。新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原则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