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许政办[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许昌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许昌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