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6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06〕63号,以下简称《分解落实方案》)的要求及全省“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部署,我市将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建立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必要环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及时了解规划实施进展的情况,掌握规划实施效果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承担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分析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完善规划体制的对策措施,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二、评估范围
市级规划的评估范围为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工业生产力布局、服务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展、旅游发展、科技强市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城市化及环境保护8项市级“十一五”专项规划;其他市级专项规划的评估由市级有关部门自行决定。各县(区)“十一五”规划评估工作,可参照市“十一五”规划评估的做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内容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时点,为2006年至2008年6月的完成实绩,预测到2008年年底的完成情况,以及到2010年预计完成情况。评估重点是:
(一)对“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包括规划的空间布局、结构调整以及为完成任务采取的措施等)完成情况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