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2010年)的通知
(湖政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2008-201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产业竞争力,保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新近公布的有关产业政策、我市节能降耗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在2004年《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2006年《湖州市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的基础上,特制定《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2010年)》(以下简称《目录》)。
本《目录》以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是指导各种产业科学优化配置,引导全社会投资方向,制定和实施土地、财政、金融、环保、资源供给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本《目录》分为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禁止及淘汰类三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及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本目录。
对《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项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增加投资,加快发展,并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各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服务。
对《目录》中的限制发展类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确有必要新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入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且须符合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产业发展规划定位,以及现有存量的限制类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的,均须经市及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目录》中的禁止及淘汰类项目,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已存在的生产工艺将实行限期淘汰。除本目录列明的禁止及淘汰类项目外,凡属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及淘汰的,均属禁止及淘汰类项目之列。
对本《目录》未列明但其他文件有规定的产业和项目,如汽车等产业和项目,从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下发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其他规定执行。
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我市已出台的有关产业发展目录同时废止。本《目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或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一、鼓励发展类
(一)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发展的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
1.粮油及八大特色主导产业(水产品、蔬菜、果品、笋竹、茶叶、蚕桑、花卉苗木、畜禽产品)优良品种的引进、培育。
2.粮油及八大主导产业精深加工、综合利用技术(国家认证、产业化项目)。
3.农业新型栽培技术及模农田式,有机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生物基因工程在农业中的应用。
4.土地整理项目,标准建设,大型灌区和节水灌溉示范项目。
5.农林业种(苗)场、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农业珍稀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项目。
6.农产品的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安全食品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监督检测检验体系建设。
7.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珍稀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技术及工程,生态公益林、速生丰产林、景观林带建设,退耕还林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植被恢复与绿化工程。
8.节水型农业,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高效农业,创汇农业。
9.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防洪、灌溉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农田水利建设。
10.城乡水网整治、市区河道整治工程。
11.畜牧污染治理及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的运用与推广,新型疫苗、兽药的研发与生产。
12.以监测、预警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为主的气象业务系统建设,生态气象监测,防汛防旱信息化建设。
(三)纺织、丝绸、化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