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各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经费供给形式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的通知
(汴政办〔2008〕34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豫政办〔2007〕100号)规定和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要求,为了保障好各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对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性质为全供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由各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量重新核定编制。
二、尉氏县、杞县、兰考县、开封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社保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应于2008年4月底前归还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