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一案一奖制;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员联名举报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员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以奖励最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情况的举报人员为主,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工商部门已经调查或履行立案手续之后接举报人举报线索的,不再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参与违法行为人员举报该违法行为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标准奖励案件举报人员:
(一)奖励金额不超过案件罚没金额入库总额的5%,且一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未取得罚没金额或罚没金额较少,但社会影响大的举报案件,可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 发放举报人员奖励,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及举报案件办结后60日内,应确定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员和奖励金额,填写《检举举报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审批表》,依照审批权限连同案卷一并报局长(主管局长)审批或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获得奖励的举报人员。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务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举报人员领取奖金时,自然人应当出示登记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签署姓名;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后发给奖金。
(四)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五)奖励金额一次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每年财政部门安排的办案经费预算中支付。
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统一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管理范围,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员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违规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