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举报侵权奥林匹克标志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积极性,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财政部《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揭发检举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员,是指以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署名举报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未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披露真实身份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且违反《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已生效;
(三)举报人员准确提供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及关键性证据;
(四)举报人员采取实名举报,并明确注明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员联名举报的,应当分别注明;
(五)举报人员自举报之日起至案件办结后30日内,提出奖励申请。
第五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采取支付现金的方式,不得用罚没物品代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