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单位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及时成立普查机构,确保普查人员到位,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兰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其中:市委宣传部负责有关普查宣传动员的事项;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落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市编办负责有关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有关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质监局负责有关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市监察局负责有关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事项;市规划局负责有关地理信息和地图测绘的事项;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有关银行系统的普查资料;甘肃省军区、武警兰州市支队负责协调兰州市行政区划内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的普查工作,并向当地普查机构上报普查资料。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负责协调本系统与经济普查相关的各项工作,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支持经济普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中,县区普查机构要于2008年7月底前组建到位,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要于2008年8月底前组建到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普查机构要于2008年8月底前组建到位。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依法普查。凡在我市境内的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
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