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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居住小区、开发(新)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或改造城区主要干道,要配套建设港湾式停车站。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2008 年推行公共交通IC 卡系统,创造条件逐步落实中原城市公共交通IC 卡“一卡通”。同时着手实施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建设工作,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
  五、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和政府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要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 %以上。
  (二)建立规范的财政补贴和补偿制度。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物价等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核算,测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等额的补贴和补偿。新补贴资金要于当年足额拨付到位。
  (三)科学合理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免缴运营车辆年检费、过桥(路)费、运营车辆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
  (五)城市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惠乘车,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费乘车,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者须持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优惠和免费乘车者在办理乘车证之前需经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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