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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出行保障能力。公交车辆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 公里/小时以上,线路准点率达到90 %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 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 % ,中心城区大于70 %。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 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在20 %以上。
  三、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抓紧完成《 城市交通综合规划》 ,在2008 年底前完成《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要优先预留、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场站建设施工等,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
  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2009 年底前编制完成《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并保证实施。
  四、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令第9 号)的,均应以划拨方式优先保证。要加快公共交通停车场和调度站的建设,保证车辆进场率不低于90 %。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建设和设置,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上应建设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完善站台、候车亭等配套设施。参照《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 GB50220 ) ,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站点。2008 年底前完成新城区公共交通场站建设1 处。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中心区内的主干道要逐步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线); 2009 年完成建设路、矿工路的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其他具备条件的主干道也要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线);不具备条件的主干道在道路交通高峰时段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允许公共交通车辆一般不受禁左、禁右转向的限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行速度和道路使用效率。科学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信号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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