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以钱养事方式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将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纳入金保工程建设整体规划、优先实施。
  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人员工资、工作经费、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本市及各县级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审核、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深化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三)地税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
  (四)民政部门负责困难对象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户籍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协助做好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的组织、宣传、登记等工作。
  (七)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管理和监督。
  (八)残联组织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政府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本市及各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本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统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峡口风景区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按12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成年人每人每年按27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