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园林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市卫生局: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市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市旅游行业标准化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旅游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及监督;开展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标准化示范单位活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综合协调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市商务局:培育无公害农产品批发市场。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经营行为。
市蔬菜办:培育无公害农产品品牌,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市烟草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烟叶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烟叶标准化示范县和示范区建设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标准化知识及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宣传、报道工作。
(三)建立激励机制
市财政设立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奖励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1 .每制定一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2 .通过国家4A 、3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评定的单位,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
3 .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志证书的产品,每个产品奖励3 万元;
4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每项奖励10 万元;
5 .承担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分别资助10 万元、5 万元;
6 .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
7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奖励10 万元;
8 .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贴10 万元、5 万元。
奖励资金分配:企业(示范区)单位领导班子占40 % ,其他有功人员占60 %。
根据我市标准化工作成效,市政府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地方重要标准的修订和标准化的宣传。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应由获奖单位在获得认定的当年向市质监局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经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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