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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8〕1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我州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经济负担,现就减免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695元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镇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二、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和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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