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乐成
2008年6月27日
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