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和建设青少年活动设施、场所、社会实践基地等社会公益事业,提高全市青少年的综合素质。
(四)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五)推进青少年政策制定和实施,规划政府青少年事务开展,协调政府各部门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督促政府各部门为青少年实现各项法定权利提供援助和服务。
(六)协调处理青少年学习教育、就业创业、身心健康、恋爱婚姻、权益保护、犯罪预防等方面的事务,指导、规范各类青年组织、社团及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服务不同青少年群体的发展需要。
(七)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事项。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围绕青少年教育、监督、管理、保护、发展等方面事务,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团市委:负责市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完成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起草市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负责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协调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在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主任的领导下,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完善评估办法,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指导、考核各地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制定、完善和落实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各项工作和会议制度;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发改委:指导和推动各地将青少年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加大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项目扶持力度,从政策上保证全市青少年事业不断发展;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布局,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县市区青少年宫和校外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