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内容不齐备、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1.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全年一次未开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2.未按照要求报送行政复议应诉电子文档、纸质文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3.行政复议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经查实的,扣5分;
14.因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被上级批评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二、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形的,按实际分数得分,总分100分。
1.行政复议机构已设立行政复议股室的(以编办批文为准),得10分;
2.行政复议股室已配备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得10分;
3.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所需经费得到保障,具备必要的复议接待与调解场所、办案交通工具、办案器材和查阅、复印条件,能够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的,得10分;
4.已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考核的,得10分;
5.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报告、备案、监督等制度的,得5分;
6.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得10分;
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复议答辩意见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其它有关资料的,得5分;
8.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受理、责令受理意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或改进执法的,得10分;
9.行政复议人员未出现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现象,或行政复议工作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得10分;
10.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一年内开展两次以上的,得10分;
11.按照要求报送行政复议应诉电子文档、纸质文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得10分。
三、有下列情形并经市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确认的,按下列规定加分,最高加20分。
1.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显著,或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形式多样、措施有力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2.对复议机构建设、专职复议人员配备、复议经费保障和办案交通工具、器材落实特别重视、支持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3.在复议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有重大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