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范行政复议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按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的规定执行。各被考核单位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一、对市级各部门的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扣分,最高扣100分,未扣分的得100分。
1.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2.行政复议人员未经复议知识培训合格或办案人数少于2人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3.因经费、复议接待与调解场所、交通工具、办案器材、查阅和复印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对复议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4.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未进行目标考评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5.未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报告、备案、监督等制度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6.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复议案件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7.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复议答辩意见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其它有关资料,或影响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复议工作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8.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的,或者经行政复议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9.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受理、责令受理意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或改进执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