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负责自来水管(网)的抢修、送水工作,确保生命线工程的生产、生活用水,铺设临时水管,确保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9.4 负责天然气管道的抢修,确保生产、生活安全用气;
9.5 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生命线工程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功能。
三、地震应急分级响应
(一)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市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境内或其他邻近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境内或邻近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境内或邻近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造成20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区4.0-4.4级地震,发生在境内或邻近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造成19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上年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市区地震的震级 | 发生在境内或其他邻近地区地震的震级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6.0级以上 | 7.0级以上 |
重大地震灾害 | 50-299人 | | 5.0-5.9级 | 6.5-6.9级 |
较大地震灾害 | 20-49人 | | 4.5-4.9级 | 6.0-6.4级 |
一般地震灾害 | 19人以下 | | 4.0-4.4 | 5.0-5.9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