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随时对工程中心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立项。
第四章 支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复建设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期按进度给予总额为200-300万元的补助经费支持,期满验收后,根据研究发展需要,可继续申请专项经费,用于添置科研设备。
(二)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重点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项目。
(三)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工程中心建设。
上述(一)、(二)项所需经费,除科研项目补助由市科技三项经费列支外,其他经费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新增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建筑设施建设。
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依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财政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完成后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账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后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