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组织、推荐本部门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工作。
(二)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实验室的建设。
(三)检查实验室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建设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建设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配合市科技局对建设完成的实验室的验收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承担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计划、目标和管理细则。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五)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和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编制《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第九条 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创能力的科研机构均可独立申报实验室建设。
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科研机构和市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不搞重复建设,不受理与已建实验室重复或类似的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科研基础。所申报领域在省内外有一定优势和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承担过一定数量的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论文,并有科研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二)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有一支规模适度、学术水平较高、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1.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年富力强,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民主的学术作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